一般不会执行唯一住房。但是有例外情况,就是在申请人愿意帮被执行人租赁房屋或者预留5到8年租金。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符合以下三种情形,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住房的,比如被执行人为老人,儿子名下有房产,可以保障老人的居住;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对于符合以上情形,被执行人在三个月的宽限期后仍拒不搬出,法院将予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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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唯一住房可以被法院执行。可以被强制执行的五个条件是:必须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书作;裁判文书必须具有可执行的内容;义务人拒绝履行司法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执行申请;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由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对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不能申请强制执行。许多情况下,债权人往往处于无法及时收回债权状态,而一些老赖显然有财产,但不能执行。现在,老赖们再也不能用一套房作为挡箭牌。最高法院新规定有望打破一些老赖的幻想,有效解决执行困难,增加债权人胜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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