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 1、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 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⑴户口证明; ⑵居民身份证; 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离婚的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中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中国的外国侨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 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1)、中国公民须持有: 1)本人户籍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须持有: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该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3)、外国侨民须持有: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3、凡证件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4、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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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以北京为例:北京居民提交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户口本;集体户口的,提交本人集体户口卡原件和加盖保管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实际相符,不符的先到派出所变更。 (2)本人有效身份证;身份证与户口本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 (3)双方三张大二寸近期免冠合影照片。照片应当为证件照,具体规格为5.0厘米×3.8厘米。外国人需提交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有效护照; (2)本国当地司法公证机构出具、经过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认证,再经过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该国驻华使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者该国驻华使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3)无配偶证明的全文同等格式中文翻译文本;外文材料应当在北京翻译,翻译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有国家认可的翻译资质即可。
涉外婚姻登记步骤如下: (一)申请。 (二)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 (三)登记。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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