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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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中的赔偿方必须注意: (1)你所支付的赔偿金应列明所有项目(如医疗费、受害人及其亲属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 (2)必须约定在你支付了赔偿金后,赔偿权利人不得因任何原因就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继续要求赔偿,你有权利不予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1、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期限。死亡赔偿金的期限根据受害人的年龄不同而不同。受害人未满60周岁的,按20年计算;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就减少1年;受害人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如果受害人是在城镇生活多年的农村居民,并且在城镇有收入的,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其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予以计算。 如果受害人有证据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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