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评定须知一、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在治疗终结后,可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者起诉后向法院申请伤残评定。二、伤残评定前应准备以下病情材料:1、身份证、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2、骨折伤者要准备受伤初期及治疗期间的X光、CT片。3、交通队、法院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书。三、法医可根据病情需要做进一步检查。如评定材料不足后未到评定时机不予受理。骨折及轻、中度颅脑损伤3个月以上,高度颅脑损伤6个月以上进行评定。四、如果确定无法调解解决,最好是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向法院申请做伤残鉴定,由法院组织双方选择或者指定鉴定机构,这样最稳妥,鉴定报告效力最强。如果是自己单方寻找的鉴定机构,如果开庭时被告不认可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一般会支持重新鉴定的,这样既浪费时间,又损失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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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评定前应准备的病情材料,具体包括四种: 1、经医院的诊断证明以及出院证明,颅脑损伤较重者应当有住院病历。 2、骨折伤者要准备受伤初期及治疗期间的X光片。 3、法医可以根据病情需要做进一步检查。如果评定的材料不足或者是未到评定时机法医暂时不予评定。 4、法医于评定材料齐备后30日内做出《伤残评定书》,《伤残评定书》由事故办案单位取回。
伤残评定前应准备的病情材料,具体包括。 第 1、经医院的诊断证明及出院证明,颅脑损伤较重者应有住院病历。 第 2、骨折伤者要准备受伤初期及治疗期间的X光片。 第 3、法医可根据病情需要做进一步检查。如评定材料不足,未到评定时机不予准许。 第 4、法医于评定材料齐备后的30日内做出《伤残评定书》,《伤残评定书》由事故办案单位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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