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根据该规定,如果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借款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予以调减。 金融借款利率上限之争 在此之前,对于金融借款利率能否超过24%或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理论与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 利率没有上限的依据有两个:一是《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9〕77号)曾规定,人民银行是国务院授权的利率主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利率管理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二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4〕251号)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不再设定上限。 主张金融借款利率不能超过24%者则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对于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的放开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上浮贷款利率,国家法律及政策层面对高利贷或变相高利贷均持否定态度,因限制金融机构借款利率上限尚无明文规定,应参照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上限即年利率24%予以保护,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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