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诈骗,但不构成犯罪,应当治安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二○一一年三月一日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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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当事人非法占有两笔房款的,属于诈骗。诈骗的处罚标准: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款;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款;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罚款。
一房二卖是否构成诈骗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出卖人出于想要非法占有者两笔房款的主观心理,一般构成诈骗罪的;如果出卖人是为了获取更高利润,将其中一方购房者资金退还的,不构成诈骗的,但构成合同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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