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你的提问中指代不明,得到的回答也许就会缺少针对性。你的“监护人”和“申请人”是否是指同一人还是另有其人?监护人,有可能是孩子的父母,也有可能不是;同样,申请人指的又是谁呢?如果“监护人”和“申请人”是两个人,那么,监护人的超生行为与“申请人为政策内生育”有什么关系呢?所以,提问的准确性是得到准确回答的最好的保证。希望我的回答能让你意识到些什么。
针对申请人与监护人的关系,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是监护关系。这种监护关系就是监护人承担严格责任的要件,也即当被监护人实施侵权行为时,即使监护人已尽到监护责任也不能免责,仅可以减轻其责任。
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存在着监护关系,这种监护关系就是监护人承担严格责任的要件。因为未成年人对于自身的行为缺乏“辨别判断能力”。 这种监护关系就包括:平时的教育,行为发生前的监管与发生时的控制。因此即使监护人能够证明发生前已经做到充分监管,发生时已经对于行为人尽到充分的控制义务,但是行为人的行为仍然不可避免发生,也不能完全免除未尽到充分教育的监护义务。因此,监护人已尽到监护责任也不能免责,仅可以减轻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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