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零九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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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期限:审理的最长期限,简易程序三个月,普通程序六个月。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诉讼时效:民事诉讼诉讼时效为三年。
1、对人的效力:我国的民事诉讼法适用于所有在我国领域进行民事诉讼的人。 2、对事的效力: (一)《民法典》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所发生的案件。 (二)由《民法典》调整的婚姻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纠纷所发生的案件。 (三)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纠纷所发生的案件。 (四)由《民法典》调整的合同关系纠纷所发生的案件。 (五)由《劳动法》调整的部分劳动关系纠纷所发生的案件。 (六)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的其他案件。主要指特别程序和非讼案件。 3、只要在我国的领域,并涉及触犯法律的案件,并且是在1991年4月9日之后,都可以适用于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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