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司法拘留一年几次的问题,我和回答如下:按照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一个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次司法拘留。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审判活动正常进行,对实施了严重妨害诉讼活动的人,采取限制其短期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法院拥有司法拘留的决定权。《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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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先予执行: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当事人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或者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违反消防法有下列行为的可以对行为人进行治安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三)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四)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五)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六)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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