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特定房屋保险而签订的由投保人交纳一定保费、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协议。房屋保险合同有保险单、保险凭证两种形式。保险合同一般都是定式合同,即由保险公司统一制定内容、格式的合同,投保人可以选择不同的保险公司,一旦选定某一公司投保,则接受其全部条款,而不能自行约定,房屋保险合同也不例外,它一般包括如下内容:①保险人、投保人的名称、姓名、法定代表人等;②被保险房屋的地址,具体的市、区、街道、门牌号码等;③被保险房屋及附属设备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自行估算或按帐面价值计算);④保险金额(不得高于投保房屋及其附属设备的实际价值);⑤保险责任,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⑥除外责任,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⑦理赔办法;⑧保险合同有效期间的起止日期;⑨保险费交付办法或保险储金交付、归还的办法。投保人决定投保后,向有关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填写“投保单”。在这个过程中,投保人应认真审查保险合同的有关条款,尤其是除外责任的规定,保险公司有附加条款的,一定要把附加条款看清楚,概念模糊的应请保险公司作出书面解释。在核实后,再按照规定缴纳保险费,然后由保险公司发给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合问有效期终止时,投保人可申请续保,也可就此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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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违约责任包括以下内容: 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赁为6个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 (2)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得请求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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