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卡银行—未及时挂失的责任承担人 发卡行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由办卡时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约定,各个银行的约定不同,共同点是银行只对未及时办理挂失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此外一律不负责任。 近来,有些银行为了招揽业务,推出了失卡保障服务,在银行卡丢失48小时(或24小时)内的盗刷承担限额(5000或10000元)以内的责任,并且规定严格的条件限制(比如非密码支取、第一时间挂失)。发卡银行承担的责任由签约的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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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无偿保管,非保管人的故意和重大过失,保管人不用承担责任;如被偷、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从你以上的信息初步分析,放到朋友家的东西,保管者是无偿保管)
非法买卖的银行卡用于洗钱、逃税、诈骗、送礼和开店刷信用等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财务损失的会判刑,对银行卡数量没有具体的规定。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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