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一,由户口本的户主持有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说明情况,申请补办户口本。 方法二,由当事人本人持有身份证,到户籍派出所申请开具户籍个人信息证明,加注用于办理结婚证,加盖派出所户籍管理公章,一样作为当事人户口本使用。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二、关于户口簿问题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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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和户口本一起丢失的,应先补领户口本:当事人是户主的,在身份证和户口本一起丢失的前提下,应凭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开具介绍信,本人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说明实际情况(两者一起丢失了),申请补领户口本的同时,补领身份证。
户口本丢了也是可以办理结婚证的。当事人可以拿身份证到户籍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然后拿户籍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手续,经审核通过予以发放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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