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个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凡下列情况者,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凡本选区外出的选民,一般仍应当由原选区核对后列入选民名单。如果本人不能返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可以依法委托办理。如果本人愿意在外出所在地参加选举的,也可以按照当地选举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持选民资格证明就地进行选民登记。(二)凡本选区外来的选民,一般应当回原选区参加选举。如果本人愿意参加现居住地或者现工作地的选区选举的,应当按照当地选举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持选民资格证明到现居住地或者现工作地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如果外来的选民已经在现居住地或者现工作地的选区参加上一次选举的,经现选区对其资格核对后,可以继续参加选举。(三)离、退休人员可以参加户口所在地选区或者所属单位选区的选民登记,居住在外地的也可以持选民资格证明参加现居住地选区的选民登记。(四)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人民解放军驻地方的军代表,在地方院校学习的军队干部、战士,可以参加所在地选区的选民登记。(五)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民登记;台湾同胞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本省工作的,可以参加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选民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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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每个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人大代表。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350名,省、自治区每15万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直辖市每2.5万可以增加1名代表; 2、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240名,每2.5万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 3、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140名,每5000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 4、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45名,每1500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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