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是一种情况。 同时,法律还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因关系恶化而分居生活,一方从事经营所负债务,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属于个人债务。这是另一种情况。 那么,也就是说,分居后一方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就要看其负债的缘由而定。如果一方不堪忍受另一方的虐待、歧视而出走或分居,在分居期间为了生活或为尽法定的赡养、抚养义务、或为治疗疾病等而负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夫妻间就存在着法定的相互扶养的义务。 而如果分居后的一方是为了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而其生产经营的收入并未拿来养家或并未用于家庭共同开支的,那么,其经营与生产系个人行为,于其家庭生活无关,为此而所负的债务也属于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清偿。离婚时,另一方没有代为清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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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欠债一方不认可的,则由认为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来举证,该当事人需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具有其他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而另一方也可以举证推翻该当事人的主张。
夫妻欠债一方死了,如果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则由活着的一方负责偿还; 如果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则用死者的遗产来偿还,如果死者的继承人继承了其遗产的,则由其继承人来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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