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意外伤害 1、突发急性病身故、意外身故或残疾、意外烧伤按照条款有关规定执行; 2、身故处理费用: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地丧葬费标准赔偿。因民族、宗教等特殊原因,被保险人身故后确需全尸遣返而发生的遗体储藏费、包机等费用也可包括在内。 第二条,因意外伤害治疗发生的费用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突发急性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治疗发生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包括如下项目: 1、治疗费:指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规定的治疗费、诊疗费、注射费、输液费、输氧费。 2、检查费:指治疗期阿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规定的检查、检验、化验(包括试剂费)和摄片费用。 3、手术费:指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规定的手术费用,包括手术费、麻醉费、材料费。 4、药费:指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费用。 5、护理费:指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规定的等级护理费。 6、床位费:指治疗期问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规定的病床住院床位置。 7、输血材料费:指治疗期间发生的附和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规定的血液制品费用。包括全血浆、红细胞悬液、单采血小板、浓缩白细胞、浓缩血小板、洗涤红细胞。 8、院外专家会诊费:指治疗期间因病情需要,由医疗机构同意并邀请外院专家进行会诊的费用。 9、其他合且必要的费用。 第三条,因以外伤害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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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保险赔偿标准如下: 1、死亡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 2、残疾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疾时,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 3、医疗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废的附加险承保。 4、停工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
人身意外保险赔偿标准包括死亡标准和包括残疾的支付。在被保险人因意外所造成死亡,保险人须支付死亡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到意外伤害造成残疾时,则保险人须支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须支付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须支付停工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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