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债务纠纷案件可判决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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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执行的情形如下:申请人撤销申请的;被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被执行人公民死亡,无遗产执行,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赡养费、抚养费案件权利人死亡的;被执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贷款,无收入来源,丧能力失劳动的;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终止执行的情形。
债务纠纷的法院执行情形如下:如果有能力履行并拒绝执行,法院将强制执行财产、汽车和其他财产,并将被拘留或罚款;强制搬迁房屋或土地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执行人在房屋或特定土地上的财产,腾出房屋或土地并移交给被执行人;查询、冻结、划拨被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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