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该公司注销前依法经过清算,但未按规定通知债权人的,则债权人可以该公司的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其偿还公司债务。其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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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债权债务的企业是不可以申请注销的,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必须要成立清算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进行清算处理,对相关情况进行合法的处理后才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来进行注销处理。
公司存在债务时不能进行公司注销的,一定要在成立清算组清算时,把自己的债务、债权完全清理干净,才可以进行公司注销业务,否则是不能注销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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