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与足额出资的股东一样,应当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因此,瑕疵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仍然有权将其有瑕疵的股东资格或者股东身份转让给第三人。单纯就出资是否存在瑕疵而言,不应构成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此时股东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应根据受让人是否明知或应知出资未到位的真实情况来确定。出让人未告知受让人出资瑕疵的真实情况,出让人对此也不明知或应当知道的,受让人可以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对于转让人已经向受让人告知其股东存在瑕疵的真实情况,受让人仍然同意受让该股权的,则该股权转让合同应当认定有效,受让人同时亦无权申请撤销该股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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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瑕疵的股权转让合同,如果该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的内容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该合同仍然有效。瑕疵的责任则由过错方承担。
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具备下列要件的可认定为有效: 1、股权转让的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出于真实意思表示; 3、出资的形式和内容均不违法; 4、存在的瑕疵能够及时补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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