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拘留乡镇一级的人大代表的,只需要在公安机关内部走完程序,用相关法律文书就可以拘留。只有拘留县级及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需要经人大常委会同意,才可以拘留。公安机关内部需要走的程序就是:办案民警呈请拘留至单位领导;单位领导审批后,呈请法制部门;法制部门审批后呈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n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同意后,生成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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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具体流程: 一、即时执行:开具《公安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由2名以上民警将被处罚人送达拘留所执行,抗拒执行的,可以使用手铐等约束性警械;与拘留所办理交接手续;将《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存入案卷备查。 二、暂缓执行:由法制部门对暂缓执行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是否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事由,评估采取暂缓执行的社会危险程度;符合暂缓执行条件的,填写《暂缓执行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制作《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一式三份,分别送申请人、办案单位,一份存档备查。 三、不予执行:确认违法行为人是否符合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法定条件;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并提出不执行拘留的建议;经办案部门领导同意、送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分县局领导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执行栏目载明不予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拘留所的放人的时间一般是关押期满后的第二天,早上8:30干警上班后办手续,签字,领取物品和劳动报酬,一般9:00放人,人多的话,排队晚点。但已关押期满的,当天必须全部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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