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应当符合车辆技术标准和服务规范,按照规定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标志顶灯、计价器、服务显示标志,喷涂标识,贴挂运价标签、乘客须知和服务监督卡等。利用出租汽车设置广告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城市公共客运管理部门制定的服务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维护、检测车辆。城市公共客运管理部门应当对车容车貌、车辆安全设施和服务设施、经营者维护、检测的情况定期检查。禁止使用报废车辆、擅自改装车辆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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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建置区划内用预防车的车尾还有车库的归属,是根据当事人的出手或者是出租等方式来约定的。小区内规划的用预防车的车位是属于业主共有的,车库应该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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