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前款所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应当符合下列中任一项的规定:(一)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二)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三)投资主体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集体企业,其中前(一)、(二)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当占主导地位。本项所称主导地位,是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占企业全部财产的比例,一般情况下应不低于51%,特殊情况经过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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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并按法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根据我国相关条例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宣告破产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算企业财产,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清算后有剩余财产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最后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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