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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过户给子女的房子离婚一般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父母将房产过户给子女,也就是将房产赠与子女。如果没有在赠与合同中注明仅属于子女一个人的,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配偶就有权要求分割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到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此外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单独所有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单独所有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单独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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