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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在刑诉法中规定是: 1、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2、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4、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等。
刑诉法中规定监视居住不得超过六个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其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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