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依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根据这一规定诉讼费有两类:一是案件受理费,就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征收当事人应当交纳的费用;二是其他诉讼费用,就是在诉讼中应当由当事人支付的费用。案件受理费包括两种: 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是指当事人因人身权利或其他人身非财产关系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案件交纳费用。离婚案件就属非财产案件。 2.财产案件受理费,是指当事人因财产而引起争议提起诉讼的案件交纳的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离婚案件受理费,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1%交纳。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据上述规定交纳离婚起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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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所需要的费用是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补贴。案件受理费:每件交纳50-300元。涉及财产分割总额不超过20万,不另行交纳,超过部分按0.5%交纳。
起诉离婚所需要的费用是:案件受理费即诉讼费、申请费、有需要的需要证人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补贴。案件受理费:每件交纳50-300元。涉及财产分割总额不超过20万的,不另行交纳,超过部分按0.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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