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9条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缴纳罚款完毕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五)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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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车主违反一些交通条例,如酒驾、使用他人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记分达到十二分、超速超过规定的百分之五十等,交警部门会扣留其驾驶证,一般不会超过十五天。如果车主被交警部门扣留驾驶证,需要在十五天内去交警部门处理。如果超过时间且没有正当理由,交警部门会吊销车主的驾驶证。
交警最多扣留驾驶证、行驶证60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驾驶证: 1、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3、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4、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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