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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判监督程序有哪些?

2023-10-05 11:2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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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10-05 回复

专业分析:

(一)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实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的处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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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在涉及案件外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作为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的案外人可以申请再审。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仅审理其对原判决提出异议部分的合法性,并应根据审理情况作出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或者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销原判决相关判项的,应当告知案外人以及原审当事人可以提起新的诉讼解决相关争议。

刘伟长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法定程序,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独立审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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