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结婚证女方无户口本,可以由女方凭身份证到户籍派出所申请开具户籍个人信息证明,加注用于办理结婚登记使用,再加盖派出所户籍管理公章一样作为当事人户口本使用。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二、关于户口簿问题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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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没有带户口本不能办理结婚登记,因为办理结婚登记需要携带证件材料有: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没有女方户口本可以办结婚证。没有户口本的情况下用有效的户籍证明也是可以办理到结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凭借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如果女方属于集体户口,可凭集体户口本内等人的户口卡片或者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本复印件办理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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