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1.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 2.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尸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3.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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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申请后法院的处理方式如下:1、予以驳回。执行异议没有理由、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驳回,继续执行;2、中止执行。执行异议确有理由、符合条件的,执行人员应报请院长批准后中止执行;3、进行再审。对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案外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
法律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由法院进行审查处理。执行异议符合相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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