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如果判决已经生效,那么当事人如果没有能力还款的,可以跟债权人协商,采取分期还款等方式偿还。因为,如果当事人不履行法院的判决,债权人有权利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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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判决最后还款日当事人不还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有确定还款期限的,判决书生效后,欠款人应当在期限内进行还款,期满后,欠款人还是不还的,当事人可以去人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人民法院收到执行申请后,应当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强制让欠款人进行还款。
判决生效后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反悔的,如果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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