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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2、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另外,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 1、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 2、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检察院应当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3、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审查处理 1、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后,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决定。 2、法院接到检察院申请的,依法有权管辖的,应及时组成合议庭审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强制医疗的决定(裁定)。 执行 1、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应立即执行,交由相关医疗机构进行医疗。 2、法院作出无须强制医疗决定的,如无特殊情况,应当立即释放,责任监护人严加看管并医疗。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解除 1、强制医疗机构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2、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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