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二)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三)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四)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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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复议。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应当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 二、申请复核。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三、向检察院投诉。
有以下情况的,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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