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是一种物权,由于依当事人约定而创设,其实是意定担保物权。押金的标的是货币,货币为物的一种特殊形式,押金因交付而转移货币的所有权,受领押金的人享有占有支配的权利。而且,受领押金的人对与他债权人的关系上,对于押金有优先受偿权,因此,押金当然是一种物权。而这种物权的设定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保障债权的实现,故又是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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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是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质押不能质押房地产,因为房地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财产折价或拍卖的价格优先受偿。财产称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签订书面合同,自质物质权移交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押金是一种金钱质量。具体来说是一种特殊的质押担保形式。也就是说,押金是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资金移交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债权人可以优先支付债务人支付的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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