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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商品罪主观故意的含义是,行为人明知是伪劣产品而售卖,或者在销售产品中故意掺杂、掺假。所谓明知,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已经确实知道生产、销售的物品属于伪劣商品或者根据客观证据、情形证明行为人确实可能知道其所生产、销售的物品是伪劣商品而不是其他物品的情况。
销售伪劣化肥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农、林、牧、渔等生产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等农用生产资料,致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1)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化肥。所谓“失去使用效能的化肥”,是指因为过期、受潮、腐烂、变质等原因失去了原有功效和使用效能,丧失了使用价值的化肥。 (2)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化肥冒充合格的化肥。所谓“不合格”,是指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或者没有达到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 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其故意的内容表现为两种形式: 一是明知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化肥而故意予以销售; 二是故意以不合格的化肥冒充合格的化肥。 过失行为,如在不明知的情况下销售了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化肥,不能构成本罪。 销售伪劣化肥罪既遂的,法院应当结合具体案情,按照以下标准判刑: 1、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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