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据最新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患方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向医院提起诉讼需要对下列事项进行举证: 1、被告身份信息。可以通过当地卫计委网站查询。 2、患者与医院间存在医患关系。证明方式:患者提供在医院就诊的门诊病历,收费发票等。 3、损害结果。证明方式:诊断证明、死亡证明及实际发生费用的发票等。例如:医院过错医疗行为导致患者死亡,则家属作为原告需要提交医学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等证明患者死亡并提供相应发票证明损失金额。 3、过错行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上述两点需要患方证明,但证明的方式主要是通过诉讼中委托司法鉴定进行举证,前期诉讼立案中无须直接提供。前期立案中,仅提供前述第1、2项证据就可以在法院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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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必须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同时还需证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医疗过错才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在分配举证责任上,要求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和有无主观过错两个要件上承担举证责任,也不是所有举证责任都“倒置”。
医疗纠纷诉讼中的举证方式:由医疗机构就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不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提供证据。但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就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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