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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法令划定,职工每天作工的时间不能高出8个小时、平均每星期作工的时间不能高出44个小时。用人企业理当保证职工每星期起码要休息1天。如果是因生产经营需求,用人企业须和职工商议后可拉长工作时间,每天不能高出1个小时。因特殊因由须拉长工作时间的,在保证职工身体安全的情况下拉长的时间每天不能高出3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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