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您叙述的情况,依据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您应该联系派出所解释清楚已经还清本息的情况,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要求银行配合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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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数额的认定标准如下: 1、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2、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3、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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