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由于在经营中涉及到须要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增减注册资金等应提交申请书、股东会决议及相关证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变更。 企业名称的变更登记是企业变更登记的一种。企业申请变更名称,应向其登记主管机关提出企业名称变更申请,填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企业申请变更名称的报告(应说明企业申请使用变更名称的理由); (二)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应加盖发照机关的鉴证章); (三)企业的章程; (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按照有关规定,企业申请变更名称应当报经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并且企业的名称变更申请应当在主管机关或审批机关批准后的30日内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应提交公司股东会的决议,或按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变更名称程序办理,并提交相应的文件。 企业变更名称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如名称中使用"集团"、"股份"、"进出口"字词的,应分别提交有关部门同意成立集团、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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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变更审批报送需要提交的材料:变更登记申请书;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其他文件。
变更企业名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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