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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予续签的,应支付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即劳动者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根据法律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大部分是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期满到期后,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也随之终止。除非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或者工伤治疗行为尚未终结、病假医疗期未满时,那么,用人单位是有权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但考虑到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到期后,重新就业的话,需要一段时间的缓冲,也考虑到劳动者在职期间对单位所做的贡献。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用人单位不予续约的,应支付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即劳动者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但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的工资如果高于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三倍计算,同时还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由此我们可知,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是还有权不续约的,但应该按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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