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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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承办法官,具体方式:了解冻结银行卡的法院;拨打法院当地的区号+ 12368,人工服务查询执行案号、承办法官及法官联系方式。如是诉讼中被冻结或执行时冻结,可以提供担保或还钱后让法院解冻。联系冻结你银行卡的司法机关。
银行卡被法院冻结的,可以在六个月后到期解冻。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义务的,可以督促原告以及法院尽快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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