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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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通常指的是因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因素导致的身体受到的伤害。 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交通事故:如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行人被车辆撞击、交通事故中的乘客受伤等。 2、跌落伤:从高处坠落导致的伤害,比如从楼梯、建筑物、树上等跌落。 3、物体打击:被掉落或抛出的物体击中造成的伤害。 4、机械伤害:在使用机械过程中,由于机械故障或操作不当导致的伤害。 5、烧烫伤:因接触高温物体或化学物质、火焰等导致的烧伤或烫伤。 6、溺水:在水域中因各种原因导致的窒息伤害。 7、电击伤:因接触电源或电击造成的伤害。 8、动物咬伤:被狗、猫等动物咬伤或抓伤。 9、中毒:误食有毒物质或吸入有毒气体导致的伤害。 10、医疗事故:在医疗过程中因操作不当等原因导致的伤害。 一、意外包含以下要素: 1、非本意的,预料外的、非故意的事故导致的伤害,如飞机坠毁,而自杀就不属于意外; 2、突发的,发生时间快而短,来不及避免,如被歹徒袭击; 3、外因造成的,身体受到伤害是由身体以外的原因造成的; 4、非疾病的,不是因为疾病引发的身体伤害,疾病是人体机能弱化的结果,属于正常生命现象,不属于意外。 二、意外伤害保险赔付的流程如下: 1、意外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 2、准备理赔资料,例如理赔申请书、个人有效身份证、诊断证明等; 3、保险公司根据理赔资料进行审核; 4、审核通过以后,被保险人可以领取赔付的金额。 三、保险公司对于意外的规定其实与我们理解的意外还是不同的,赔付需要满足三重条件: 1、必须是客观的意外发生,事故是偶然的、不可预见的、非本意的。 2、被保险人因为外来的客观事故导致人身死亡或残疾。 3、意外事故的发生和被保人遭受伤害的结果,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四、一般意外险的免责范围还有如下所示: 1、被保险人在违法犯罪活动、寻衅斗殴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2、被保险人在酒醉、酒驾、吸食(或注射)毒品/兴奋剂后发生的意外伤害。 3、由于被保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的自伤/自杀行为造成的伤害。 4、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杀害。 5、被保险人在高风险体育活动或比赛中遭遇的意外伤害。 6、被保险人在战争、核爆炸、核辐射、医疗事故等不可抗因素中遭遇的意外伤害。 总之,意外伤害通常是非疾病引发的身体伤害。保险方面含义意外伤害包括意外和伤害两层含义。 所谓意外是被保险人的主观状态而言,指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伤害的发生或伤害的发生违背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其特征是非本意、外来的、突发的。 所谓伤害,是被保险人的身体遭受外来事故的侵害,使人体完整性遭到破坏或器官组织生理机能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 伤害有致害物、侵害对象、侵害事实三个要素过程。
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是一种归责原则,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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