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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担保。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以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作为抵押。自住住房抵押方式担保,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书面抵押合同,由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抵押登记。 2、质押担保。借款人可以用国债、银行存单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物。有价证券质押担保,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贷款金额一般不高于质物金额的90%。 3、保证担保。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认可的法人、自然人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贷款保证担保,借款人应与法人或自然人、受委托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担保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法人或自然人作为借款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
申请公积金贷款抵押担保的条件如下: 1、具有市城区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本人及所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规定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 3、已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并预付30%;(144平方以下住房20%)以上价款;4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与市住房贷款担保服务中心签订贷款担保合同,并同意以所购房产作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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