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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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应在一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但前提是单位没有按规定去申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出工伤认定协查通知书,调查核实提供的相关材料;之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认定结论,开具工伤认定结论书。
员工自行去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为一年。只有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员工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30日内去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况下,员工才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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