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量刑,又称刑罚裁量,是指根据刑法规定,在认定盗窃罪的基础上,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的确定与裁量。《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盗窃犯罪的量刑更规范、更标准;相关条款如下: 第一百一十五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一)犯罪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1 5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犯罪数额1 5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以盗窃罪论处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盗窃价值2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三)盗窃公私财物8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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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盗窃金额立案标准如下: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
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1、行为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非法占有也属于其范畴;2、行为的方式是以平和的手段转移财产的占有,所谓平和手段是指手段不存在对他们人身具有暴力、威胁的性质;3、转移为自己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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