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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启动破产程序。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有两种路径,一种是企业申请破产,另一种是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根据《企业破产法》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并不必然引起破产宣告,只有在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宣告的条件时,才依法宣告破产,也正是从破产宣告时开始,人民法院所受理的破产案件才是真正进入了实质性的破产程序,也就是破产清算程序。一般的流程是 1、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 2、提交证据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3、裁定受理后: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于公告,受理同时指定管理人; 4、宣告破产。破产宣告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企业被法院裁定破产的,此时企业破产清算后还有债务应该依法赔偿。而企业的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对破产债权应该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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