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将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处;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迁往同意被投靠、有家庭户口的亲友处;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且无处投靠的,应当迁往所在社区、村(居)委会或者乡(镇、街道)的社区集体户:(一)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二)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三)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现单位不存在、本人离开单位或者本人带有家庭成员的;(四)其他按规定应当将户口迁出现户口登记住址的情形。申报义务人不按本条规定迁移户口的,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公安派出所可以凭调查取得的材料,将有关公民的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处或者本人所属社区、村(居)委会或者乡(镇、街道)的社区集体户。因此,可根据以上规定,申请办理投靠亲友迁移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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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住房搬迁迁移到本人房产。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 2、本人户口簿,原件1份; 3、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杭州市主城区(不含萧山、余杭、富阳、临安、大江东)的房产证、不动产权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直管公有住房租赁证无需提供 4、同意落户意见书(有共有产权人的需出具,明确同意申请人成为户主),原件1份。 二、因失去住所或集体户迁移到非亲属挂靠。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 2、本人户口簿,原件1份; 3、迁入地户口簿,原件1份; 4、迁入地房产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杭州市主城区(不含萧山、余杭、富阳、临安、大江东)的房产证、不动产权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直管公有住房租赁证无需提供,但需提供房主身份证,下同 5、户主和房主开具的同意落户声明,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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