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双方离婚时存在贷款如何分配承担的问题,如果夫妻是在法院提起离婚,依据婚姻发第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法院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进行判决。但由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直接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相联系,笔者认为法院在判决时,对于可以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进行判决;但对夫妻债务是否存在,或到底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没法确定的,或可能被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对于这种情况由于缺少债权人的介入,法院应该告知另行处理,而不应在判决中进行确认。这样可以充分保障第三人的合法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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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夫妻双方离婚后可以查对方银行存款。但是必须提前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查询申请,并且人民法院决定予以支持的,才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对当事人的个人财产进行查询。个人无权查询他人财产状况。
夫妻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平均分割。如果夫妻在婚前已经签订了财产协议,约定婚后各自的工资收入、经营性收入等财产仍属于个人所有的,那么该部分财产仍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没有该约定,此存款为婚后夫妻二人共同所得的,应该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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