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事故可否双赔,《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就浙江省而言,一般遵循等额补偿原则,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劳动争议指导意见》第37条规定:“劳动者因他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工伤的,一般应先向侵权人请求民事侵权赔偿;如其就民事侵权已实际获得相应赔偿,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在工伤待遇总额内补足工伤待遇。因侵权人逃逸等原因,劳动者无法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的,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依法先行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伤残津贴、工伤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其向侵权人主张后实际获得民事侵权赔偿的,可在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按总额补差的办法结算;其向侵权人主张后仍不能实际获得民事侵权赔偿的,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应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相关费用后,可以向民事侵权人进行追偿,人民法院可视情追加劳动者为当事人。在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向劳动者已经支付全部或部分工伤保险待遇后,劳动者又向侵权人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追加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为当事人,使其依法行使对侵权人的全部或部分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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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伤10级赔偿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乘住院天数;被扶养人生活费为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乘抚养年限;误工费为误工收入乘误工时间;残疾赔偿金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乘伤残系数乘赔偿年限;住宿费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乘住宿时间。
浙江省七级工伤赔偿标准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赔偿金额由浙江省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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