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业执照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颁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制作、颁发营业执照。 2.除登记注册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毁坏。 3.企业必须悬挂执照。一营业执照正本应悬挂在主要办事场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以使公众区别企业是有照还是无照,是合法经营还是非法经营。对于不按规定悬挂执照的,应予以警告,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4.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和擅自复印营业执照。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执照复印件的,应经原登记注册机关同意并在执照复印件上加盖注册机关的公章。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执照的,应分别情况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照。擅自复印执照的,收缴复印件,予以警告,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5.企业遗失营业执照,必须登报申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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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而制定的条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实施、以户为单位的人口管理制度,表明了自然人在某地生活的合法性。其自1958年1月9日起施行,全文共二十四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于1958年1月9日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于当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而制定的条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实施、以户为单位的人口管理制度,表明了自然人在某地生活的合法性。其自1958年1月9日起施行,全文共二十四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于1958年1月9日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于当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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