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2.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3.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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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工伤鉴定重新鉴定的流程: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违法嫌疑人或者受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申请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1、重新鉴定,申请应提交办案部门,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申请书一般提交给负责该案件的部门,具体就是交给承办案件警官。 2、如果经重新鉴定后,鉴定结论有改变的,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如果鉴定结论没有改变,鉴定费用则要重新鉴定申请人自行承担。 3、申请重新鉴定时,办案机关会要求受害人予以配合的。不配合的,对其提交的原鉴定结论不予采用。 4、伤情重新鉴定,可以在接到伤情鉴定结论书后,法院判决前,随时提出;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应当区别情况具体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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