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1条第1款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非文职军人”,是指文职干部以外的现役军人,即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警)官、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这里的“住所地”,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4条规定,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第二种,非军人对文职干部提出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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